个税改革“开了好头” 民众期盼“公平税负”——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修改个税法决定草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9日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历经6月份初审和随后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这部关系亿万纳税人福祉的税法草案再度接受公开审议更好倾听民意。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缘何要一刀切?”“子女出国费用能否抵扣?”“买房贷款利息如何申报抵扣?”……问题和关切背后,是纳税人对税收法定和公平税负的期盼。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次突破性改革”
尽管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围绕百姓关切广泛热议,但总体认为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力度非常大,方案日趋成熟,建议尽早通过。
“我认为修改后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这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且尽快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说, 此次修改个税法是落实党中央改革决策有关部署的重要举措,草案注重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调节收入分配格局。与之前历次修改相比,此次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次突破性改革。
与会人员认为,此次个税法大修亮点不少,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打下良好基础,可以说开了好头。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蔡继明认为,此次修改个税法两点值得肯定,一是提高了“起征点”,二是实现由原来分类计税向分类和综合计税转变。
不过,也有与会人员认为,提高“起征点”对工薪阶层是好事,但每月5000元标准还是偏低,建议在今后实施过程中结合配套改革不断调整优化。
王教成委员建议,建立个税“起征点”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收入变化需求,确保税负顺应经济发展大势动态合理调节。全国人大代表颜宝玲则提出,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建议不宜在个税征收标准上实行“一刀切”,应按地区发展水平细化各地的起征点和税率。
“法律出台了,如果细则没跟上,会产生一些误读”
分组审议中,最受关注的是此次修法的新亮点——专项附加扣除。
决定草案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说, 相比草案一审稿,决定草案一个很重要变化,是对专项附加扣除的提出和实施整体流程作出法定安排,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商业化教育是否可以扣税?”“子女出国费用能否抵扣?”“买房贷款利息如何申报抵扣?”包信和委员抛出一系列问题说:“法律出台了,如果细则没跟上,会产生一些误读。”他建议,法律通过出台的同时,国务院应尽早公布细则,确保税法平稳实施。
郭雷委员认为,个税法草案对个税“起征点”设立全国统一标准是合适的,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建议根据不同地区生活水平、抚养赡养水平、居住城市水平制定,并明确路径和条件。
杨震委员建议,国务院制定具体方案时可参考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如在美国、日本,制定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细则不问家庭具体收入,只要有一个子女在教育阶段,就按一个定额进行扣除,如此操作比较简单,也能避免钻空子,希望国务院相关部门能尽快明确专项附加扣除方法。
对于个税税率问题,不少与会人员建议,应伴随改革推进进一步配套优化税率结构。来自基层医院的全国人大代表雷冬竹说,现在一个博士后或院士的收入动辄超过百万,最高税率定得太高不利于留住人才。“专家留不住,病人往北京、上海赶,老百姓看病就难。”
“为纳税人年终报税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或许不久的将来,更多纳税人会习惯在年终进行个税申报。
改革后,现有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为主的模式将变为平时预扣预缴,年终汇总申报、多退少补的模式。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希望税务机关能够为纳税人年终报税提供更便捷的服务。”郑功成委员说,修法的同时,行政机关要配套改革为纳税人提供更有效服务。
“怎样提高信息化征管水平,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能否做到在互联网上自行申报、自行计算?”全国人大代表苑广睿说,以后税收征管既有代扣代缴,又有自行申报,难度很大。
韩晓武委员也建议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建设,让该收的税能真正收上来。
“现在去一些餐馆吃饭,你如果不要税务发票,店主就可以给你两个易拉罐饮料;在建材市场买建材,你如果要税务发票,他就不给你打折了。”韩晓武委员说,这些已经成为潜规则,背后是税收的流失。
个税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不少与会人员认为,一方面应借助修法加强税收宣传,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另一方面,应围绕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结合征管和配套条件完善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更公平公正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