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重要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施加的强制性义务,它的宗旨在于防范内部人员滥用信息优势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从而构建起监管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前哨”。
今天,我们说的这起案例,就是违反了《证券法》中的短线交易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的案件。
案例解读
在这个案例中,陆某在担任J股份副总经理期间,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于2015年2月5日买入了其所在公司J股份的股票1,005,000股,成交均价为7.65元/股;短短5个多月后,即在同年7月30日以7.38元/股的均价卖出了20,000股该股票。
公司副总经理陆某在六个月内买入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其在7月30日进行的减持行为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关于“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陆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文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规定,监管机构决定对陆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鉴于其行为和情节,经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对陆某予以通报批评。
提示投资者
这个案例反映出,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者高管人员对于交易“自家”公司股票的合规意识还较为淡薄,“身份感”缺失。对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监管约束。
对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忌从事损害投资者权益和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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