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进行全面修订,形成《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公布。这个历经六年修订完成的办法终于得以问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推动表外业务规范发展,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和居民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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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性质和发展
表外业务(Off-Balance Sheet Activities),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由于该类业务无法直接从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所以称为表外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就是典型的表外业务。
参照巴塞尔资本协议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那些虽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的资产业务或负债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银行在经办这类业务时,没有发生实际的货币收付,也没有垫付任何资金,但在将来随时可能因具备了契约中的某个条款而转变为资产或负债。因此,按照与资产、负债的关系,这种表外业务又可称为或有资产业务、或有负债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除包括上述狭义的表外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业务,即银行从事的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全部业务。此外,在实务中,部分直接债务融资、产业基金业务、类信贷业务(结构化融资)等还被称为“表表外业务”。
《巴塞尔协议》将表外融资工具按其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并赋予不同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与银行资本挂钩。我国一般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当然,部分表外业务可以转化为表内业务。这主要是狭义上的表外业务,如或有资产业务、或有负债业务,在一定条件下可形成确定性的资产或者负债。转换之后,在会计核算上由表外核算转换到表内核算。因此,表外业务不但不是与资产负债表毫无关联,反而可能对银行资产负债的变动形成了不确定的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银行业表外业务规模迅速增长,一度达到与表内业务平分秋色的地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截至2016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余额253.52万亿元(含托管资产表外部分),相当于表内总资产规模的109.16%。其中,担保类19.03万亿元、承诺类16.08万亿元、金融资产服务类164.63万亿元。不过,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政策收紧,“资管新规”等制度落地实施,银行表外业务规模有所回落,部分表外业务转入资产负债表。
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作用与问题
公元15世纪前后,在地中海沿岸的威尼斯,诞生了世界上最早的银行。当时,颇有商业头脑的人士在码头岸边摆上几张长条凳,为来往的商人提供现金存放和货币兑换等基础业务。在发展初期,以存贷业务为主的表内业务是商业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管制的放松,国内外商业银行逐步突破单一传统的表内业务模式,转向发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表外业务,更全面深入地参与金融市场。随着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其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逐年提高。目前,欧美主要国家银行业的表外业务收入占比超过40%,成为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
国际上银行表外业务发展,主要是市场需求驱动的结果。企业和个人对于非传统金融业务需求迅速增长,传统的表内业务无法完全满足客户需求,表外业务由于其形式灵活、操作方便受到欢迎,这是银行表外业务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而我国银行表外业务快速发展,是内外部因素“双轮驱动”的结果。从内部动因看,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面临一定挑战,一方面资产质量压力激增,利差收入有所下降;一方面监管要求趋紧,资金和资本压力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以表内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难以独木支撑,发展表外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应对利息收入下降和资本补充压力的重要选择。从外部环境看,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涌现,以表内业务为主的业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发展表外业务、创新金融服务,是客户需求变迁对银行提出的客观要求。
表外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不是可有可无、可大可小,发展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表外业务对资本计提的要求较低,这有助于银行在不影响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扩大业务规模,增加业务收入。具体而言,表外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一是更好地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客户需求变迁,无论是企业客户还是个人客户,其金融需求都发生深刻变化,其中很多需求不是银行表内业务所能满足的。比如,随着居民收入增加和投资理财意识觉醒,旺盛的财富管理需求迫切要求银行提供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不但可以扩宽业务范围、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且可以为客户提供多元化服务,增强客户黏性和忠诚度。
二是更好地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银行而言,表外业务不仅能降低风险资产和资本占用,具有破除资本约束、提升盈利能力等作用,更重要的是推动银行基于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而持续进行创新。如通过发展资管托管业务,将托管账户作为银行拓展账户、发展和维护优质客户的有效手段。托管服务范围和对象的拓展,还促进系统与流程创新、运营模式变革,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创新。
三是更好地帮助银行对冲经营风险。通过开展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转移、规避一般资产负债业务带来的经营风险。比如,结算、代理、咨询等业务不但不占用资本,本身还具有低风险属性;金融期权、套期保值、货币及利率互换等是对冲风险的重要方式。还比如资产证券化,不但可以盘活存量资产,还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风险与基础资产持有人的信用风险隔离开来。
但是,表外业务存在隐蔽性强、自由度高、透明度低、不确定性强等突出特点,而且多数表外业务不像表内业务一样有风险限额、资本计提等要求,如果不加以约束,表内外业务风险可能出现交叉传染,还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不足和问题:部分表外业务技术含量较低,管理不够规范;少数银行把表外业务视为规避监管的手段,借表外业务之形行表内业务之实;部分表外业务违规操作,实质上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不少制度,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制度,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和意义
从2000年起,金融管理部门开始制定监管规则,对表外业务进行规范和引导。2000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次在政策文件中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和承诺两大类,并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2011年3月,银监会发布修改后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明确将表外业务划分为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业务。
2016年11月,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其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四类。在2016年之前的制度中,对表外业务的定义基本上采取的是狭义定义,而2016年的征求意见稿首次采用广义定义。但受到监管政策变化特别是“资管新规”等影响,正式稿迟迟未发布,直到此次《办法》正式公布。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已经由原来的“指引”升级为“办法”。
总体而言,此次公布的《办法》,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总结、归纳和提炼各类表外业务的普遍规律和管理标准,理顺了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管理要求。《办法》共六章47条,分为总则、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等部分,体例完整,内容全面,着力构建全面、统一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整体上看,《办法》具有四个特点:
一是分类更加完整。《办法》根据是否承担信用风险以及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其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四类,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提出差异化的监管和管理要求。如对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担保承诺类业务,重点监管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二是原则更加明确。《办法》提出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风险为本等三条原则,每条原则都切合表外业务发展实际,针对性较强。管理全覆盖,要求银行应当对表外业务实施全面统一管理,覆盖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各类风险;分类管理,要求银行应当区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根据不同表外业务的性质和承担的风险种类,实行分类管理;风险为本,要求银行开办表外业务,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合规优先的理念,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业务进行管理。
三是监管更加严格。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如在第十六条提出“风险限额”要求,银行应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外部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业务,并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第三十三条提出“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金”等要求,银行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定,及时、充足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总体上,《办法》更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四是要求更加具体。如《办法》在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具体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治理架构上,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职责,董事会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对业务、合规、风险、会计、审计等部门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在风险管理上,要求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建立业务、风险、资本相关联的管理机制。在信息披露上,对披露内容、频率、形式以及合作机构信息披露等作出规定,有助于提升表外业务的透明度。
总之,《办法》扩大表外业务监管范围,不留监管死角;同时增强信息披露力度,明确和提高了要求,贯彻了“穿透式”监管精神,有利于加强银行表外业务全面监管,引导银行更加重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下一步,商业银行应以《办法》公布为契机,一方面大力规范发展表外业务,进一步优化业务和收入结构,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一方面大力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强化审慎合规经营的意识,优化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框架,提升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水平。
(董希淼系秦农银行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中国电子银行网专栏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