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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央行数研所所长穆长春在“第十一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表示,一旦数字人民币支付指令通过有关系统验证,便须无条件执行且不可撤销。数字人民币天然具有结算最终性,不受“零点法则”的影响,具有法律确定性。
穆长春认为,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特征是确立用户享有所有权的基础。用户通过交付币串的方式完成支付,在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完成结算,不仅明确了交易用户间数字人民币的权属关系,而且为交易的结算最终性提供了法律确定性保障,避免信用、流动性等风险。
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具有价值特征。价值特征是理解数字人民币法律属性的基础,使其与实物人民币一样,具有物权属性,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并通过币串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实现支付和结算的同步完成。
穆长春指出,价值特征是数字人民币所有权确立的基础。首先,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特征是通过币串形式体现的。数字人民币由加密前置系统生产,并由分布在运营机构的加密前置机将用户的所有者标识及相关字段,添加至数字人民币的核心域,形成币串,发送到用户数字人民币钱包。实物人民币的价值多少并不是由作为载体的实物纸张决定的,同样,数字人民币的价值也并不在于币串本身,而在于被赋予的国家信用,是一种“抽象价值”,也是数字人民币货币职能实现的基础。
“在传统电子支付中,银行和支付机构等基于风险控制、流动性节约或者符合监管要求等考虑,在消费、跨境、汇款等部分跨机构业务中普遍使用支付系统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因此,明确FMI的最终结算时点,并确保其法律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穆长春说,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联合发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明确指出,“FMI应当至迟于生效日日终提供清晰和确定的最终结算。如果有必要或更好,FMI应当在日间或实时提供最终结算。”最终结算要求FMI或参与者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对资产和金融工具的转让或者债务的清偿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结算最终性是划分收付款银行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的重要时点,该时点的确定标志着提供收付款服务的机构在该笔支付交易中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结束”。
同时,传统电子支付方式在法律上明确结算最终性的确定时点,也是排除适用破产“零点法则”的客观需要。“零点法则”是指破产宣告从破产宣告之日的零时起开始生效的破产法规则,所产生的后果是当日凌晨至宣告破产时这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都是无效交易。由于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与账户所有人之间为债权关系,一旦有机构破产,根据“零点法则”,其从午夜到法院裁定宣布之前进行的支付都会受到影响,而这与结算最终性存在矛盾。因此,国际上普遍通过立法予以特别规定,排除“零点法则”在支付结算领域的适用,实现对结算最终性的确定性保障。
穆长春介绍,数字人民币天然具有结算最终性,不受“零点法则”的影响,具有法律确定性。这是因为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用户享有钱包内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用户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不属于运营机构资产,不计入运营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同时,从数字人民币系统层面看,一旦支付指令通过有关系统验证,便具有无条件执行和不可撤销的特点,支付结算完成的时点即为所有权转移完成的时刻,保证了支付结算的最终性。因此,即便运营机构破产,用户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也不纳入破产财产,不受“零点法则”影响。此外,数字人民币是央行货币,央行是流动性的最终提供者,使用央行货币进行货币结算可以更好的保障结算最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