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高歌猛进的不仅数字藏品市场的趋势,还有藏品的价格。
敦煌系列数字藏品发售价19.9元,却有人数万元“求购”,有些数字藏品的二手价甚至达到10万元。
国内数字藏品行业处于“初生阶段”,仍旧存在市场不规范、监管不明确等空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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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的2022年服贸会“世界前沿科技大会——元宇宙于数字经济论坛”上,《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团体标准)正式发布。明确提出,数字藏品仅限于使用目的流转,不可开展炒作、洗钱、代币化、金融化、证券化等挂牌或私下非法交易流转。
数字藏品的非金融属性又再次放在“台面”上被强调。
此前,监管“软法”中曾“点明”了数字藏品的非金融化属性。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提出,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数字藏品的非金融属性需法律明确
数字藏品的技术基础是区块链技术,而自其诞生开始,基于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即NFT的缩写)特性的数字藏品便始终与虚拟货币保持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在国外,NFT的发行能够链接到虚拟货币的发行,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一位NFT玩家也基本是一位虚拟货币的玩家。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储江向记者解释了NFT与数字藏品之间的关系,“NFT为了在国内有所发展,就必须完成其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金融、投机炒作、反洗钱之间的切割。事实上,也正是那一次的监管风暴之后,‘数字藏品’的概念才真正应运而生。”
对于数字藏品为何不能具备金融属性的原因,储江表示,国内的数字藏品之所以叫数字藏品,本身就是为了规避虚拟货币金融的监管风险,因而数字藏品一定不能具有金融化属性。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严立新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数字藏品的非金融属性实际上仅是一个倡导,目前尚未对其市场地位和性质进行法律层面的界定。
数字藏品暗含了哪些洗钱风险?
对此,东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小波表示,数字藏品的洗钱风险既存在于数字藏品的一级发售领域,也存在于数字藏品的二级流转环节。不法分子有可能利用数字藏品从事赃款转移、隐藏交易、赃款出境等行为。
储江表示,国外的虚拟货币项目本身就是洗钱的重灾区,以NFT发行做掩护、实质开展洗钱非法活动的案例数不胜数。此外,NFT一旦与虚拟货币绑定,还会威胁国家的货币稳定、引发资本外流等金融风险。
严立新认为,洗钱最核心的目的是“表面合法化”,意思是指,从表面上,将“黑灰钱”变成合法的钱。因此,所有手段都围绕着这个最核心目的进行。
他表示,洗钱具有六个特点,分别是:更长、更多、更杂、更快、更新、更简。
严立新对六个特点进一步说明。“更长”,是指将洗钱的时间链条变得更长。“更多”,是指增多洗钱的环节。“更杂”,则指通过不同的工具、载体、路径,使得监管和执法部门对洗钱变得更难监测、更难识别、更难追踪。
他举例说明,比如通过将“黑灰钱”变成银行存款,提现后购买黄金,再存进银行,进而在证券公司开户并进行股票买卖,在期货公司购买期货产品等等。更快,有利于高效完成交易的一切手段、工具、技术。更新,指的是新产品、新业务、新渠道、新技术。更新意味着突破了常规、原有认知、现有法律的界定与规定。更简,就是“更复杂”的另一个极端,“打个比喻,这个特点就像‘近景魔术’,即使在你面前进行洗钱,你也看不出来。”严立新说道。
线上赠送、线下交易数字藏品,可能涉变相洗钱
数字藏品行业属于新兴行业,据许多从业者透露,目前一些机构接到了监管部门的问询和约谈,主要针对数字藏品行业可能引起的相关风险进行排查和了解。当前,尚未有利用数字藏品进行洗钱,进而构成洗钱罪被刑事处罚的司法判例。
杨小波表示,数字藏品被用于洗钱可能存在四种方式。
第一,利用境外公链发行的数字藏品进行跨境交易,实现赃款出境。“这种方式是通过在境内人民币购买数字藏品,通过数字藏品在境外的线上或线下的出售交易变为美元或其他货币,协助不法分子进行赃款转移。”他解释道。
第二,利用大额“虚、高”的数字藏品从事拍卖或二级交易,实现赃款“洗白”。
第三,利用小额高频的数字藏品拍卖或二级交易,实现赃款“洗白”。
第四,线上名为赠送,线下实际签署交易合同,变相利用数字藏品进行洗钱。
数字藏品监管仍处于摸索阶段
数字藏品的洗钱风险如何预防?严立新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数字藏品不具备金融属性。在法律出台之前,可以先通过规章进行具体规定。其次,需要监管层面,如央行给数字藏品进行定性。“就像比特币一样,确定它不具备货币属性,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切断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结算通道。”严立新表示。
此外,需要制定出一整套互相匹配的法律、政策、手段、工具等,使得整个社会,像金融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监督执行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科技部门在预防、化解洗钱风险中具有整体性。
储江律师也持有相同观点,洗钱风险防范的关键在针对资金进出的控制。杜绝数字藏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双向流通”,意思是,允许消费者通过法定货币购买数字藏品项目,但禁止消费者再将其拥有的数字藏品项目转卖给他人并以法定货币来结算。
“国内的数字藏品监管仍处于摸索阶段,但监管思路正在逐渐清晰。数字藏品未来的合规道路一定是复合性、统筹性的。”储江表示。
另外,杨小波提议,应给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增设四项义务,以便预防洗钱风险。
第一,进行实名认证。任何从事数字藏品交易的主体,均应在交易前进行实名认证以及保存好用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第二,应建立可疑交易监测机制。针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异常交易或资金情况,应履行及时核查并报告的义务。
第三,明确用户洗钱或违规交易数字藏品的法律责任。经营数字藏品的平台应在平台交易规则、相关协议等文本中着重强调用户利用数字藏品洗钱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具备条件的数字藏品平台,应按照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开发反洗钱系统或与具备资质的反洗钱三方机构进行合作,做好反洗钱硬件工作。
关键词: 金融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