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该案中,小花与某格斗馆签订协议成为会员,某日,小花与小刚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对抗训练时受伤,次日小花住院接受手术治疗。随后小花将小刚和格斗馆经营者某体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0万余元。最终,一审法院酌定体育公司承担50%的责任,小花对其自身损害承担50%的责任。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为,当活动参加者在训练时受伤,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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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专业从事健身服务的机构,在安排专业的教练指导会员锻炼时,应负有较大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可以预先采取多种安全保障措施降低损害发生的风险。比如,选择与会员身体条件、运动水平相匹配的锻炼项目及对抗选手,并对会员的运动状况保持关注,在出现可能导致会员受伤的情况时,及时制止,在会员受伤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治。
本案中,小花系在健身场所并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锻炼,亦由教练对小刚和小花的锻炼进行配对。体育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健身服务的机构,安排专业的教练负责指导小花进行锻炼,应具有较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小花的身体素质状况合理安排练习活动。但体育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小花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个争议焦点为,当活动参加者在赛场上、训练场上无意造成他人受伤,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表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均系自愿参加,在教练指导下进行对抗,现无证据证明小刚在小花的受伤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小刚不应对小花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在对抗型运动中受伤,参与者自身是否需要担责呢?
法院表示,自愿参加具有风险的体育对抗训练,参与者应对该活动的风险、自身的健康状况和运动水平有所了解,同时应对自己在健身活动中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本案中,小花未对自身的状况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自身伤情也存在相应的过失。本案中,酌定其责任比例为50%。
法院提示,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可以通过制定完备的活动规则、配备救助设备和安全员、开展安全培训等措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可以通过签订承诺书的方式明确参加者对自身情况的如实告知义务,并充分提示说明该活动存在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以便在纠纷产生时能够明晰责任。
参加者在活动开始前要充分掌握活动的形式、特点及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并结合自身的健康、体质状况合理预估风险,决定是否参加相关活动。在活动过程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发生,也要遵守活动规则,避免对其他人员造成损害。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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