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月4日讯(记者 夏淑媛)1月4日,财联社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相关业务,银保监会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在立足主业,不断提升养老社区服务能力水平时应该当量力而行,开展与公司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养老社区服务。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注意隔离风险,建立健全与养老社区服务方之间的防火墙。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划定了七大门槛及四大禁止行为。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社区业务七大门槛划定,连续4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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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即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向购买相关产品累计缴纳保费达到一定金额的投保人,提供入住养老社区权益等增值服务的业务。
近两年,保险行业转型步入深水区,保单销售难度加大,保险公司纷纷通过承诺养老社区入住资格和对接社区养老服务等方式来促进销售,这一模式也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具备稳健的财务实力、良好的风控能力、长期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以及围绕养老社区的运营与服务能力。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划定了下列七大门槛:
一是净资产不低于50 亿元;二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充足率不低于120%;
三是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B类及以上;四是公司治理评估结果C级及以上;
五是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不低于第3档;六是在其他各类监管评级或监管评估中未触及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七是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100%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建设、租赁或合作等方式运营养老社区,养老社区应当独立运营,确保风险隔离。
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建设方式运营养老社区的,应当以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重大股权的监管规定执行。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交叉任职、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与专业养老子公司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特点,制定专门的保险销售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资质分级管理和专业知识培训测试,符合资质条件并通过考核后方可开展业务;销售人员应合理评估客户的养老需求和交费能力,为客户推介适当的保险产品和养老社区服务,保险合同和养老社区服务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当分别签署。
保险公司应充分测算销售产品与养老社区服务兑现可能出现的违约赔偿责任,计提违约风险准备金计入当期成本,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恢复与处置计划、股东承诺等,明确股东能够对该项业务的长期稳健经营提供必要支持。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征求意见稿》针对“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模式提出了一揽子的监管要求,包括准入资格、持续的风控与资产负债管理、产品匹配与适当销售、专业的运营与服务、信息披露和纠纷处理等诸多方面,既能有效规范“保险产品销售+养老社区服务”的业务模式,确保其发展的可持续性,也体现了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要求与特点。
同时,周瑾建议:“保险公司若计划涉足保险+养老社区的经营业务,首先要基于自身特点选择适当的模式,是轻资产还是重资产,是自建还是租赁,是走高端路线还是面向大众人群,是自主运营还是合作/外包运营,这都需要结合财务实力、投资周期,客群资源、专业团队等综合因素充分论证后决策,不宜一窝蜂的对标某些头部机构简单模仿。”
银保监会拟对“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情况开展动态评估,不得以养老社区投资为名开发销售商业住宅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时,不得存在以下四大禁止性行为:
一是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问题;二是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方、服务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晰,对服务提供不确定等风险缺乏消费者保护措施。三是销售过程中不实说明或夸大养老社区服务内容和标准,出现销售误导、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等行为;四是以养老社区投资为名,投资开发和销售商业住宅。
如发现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稳定,银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监管部门还将以风险为导向强化监管,动态评估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等方式加以规范,督促公司整改存量问题、调整优化业务模式。
监管部门将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并有针对性地安排现场检查或者现场调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严肃追究总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存在养老诈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经营情况及当年度工作计划。 已开展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对照本通知进行自查,在本通知下发3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送专项报告。
不符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还应当立即暂停开展新业务,3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应当立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评估、做好预案,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恢复开展新业务。
保险公司应注重构建和完善多元化、差异化养老社区服务,着力提升护理型养老社区供给能力。鼓励利用既有优质资源和专业服务,提升总体效益,优化服务效果,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经营管理规范、需求保障全面的养老社区服务。
周瑾表示:“养老金融是一个大市场,也是一条长赛道,短平快的策略是不现实的,保险公司必须要做好充分布局和长期经营的打算,要逐步构建核心的投资、服务和运营能力,对社区养老服务承诺兑现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有充分的认知,同时对投资回报的长周期性要有充分的预期,并通过资产负债匹配和持续的风险管理来确保目标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