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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足球作为一项具有对抗性的运动,难免存在受伤风险,当参与者在足球运动中意外受伤,在赔偿责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由谁来赔偿受伤者的损失呢?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通过已审结的一起案例以案释法。该案中,原告和被告高某及其他朋友在小区草地上踢球,抢球中双方发生碰撞,原告嘴唇和口腔内部出血,两颗门牙摔断。双方家长协商未果,原告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被告高某家长认为,录像中显示高某拼抢属于正常的动作,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且原告在小区踢球属于自发自愿的行为,需承担自甘风险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案中,案件当事人虽未成年,但已经年满10岁,双方对足球活动的潜在危险和损害可能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当事人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可以认定原告参与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法院从小区调取了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事发时高某控球,原告跑向高某,两人碰撞后双双倒地,未有充足证据显示高某存在超出足球运动正常动作的身体对抗,也未有证据显示高某对于原告损伤的发生存在主观恶意或明显犯规。原告受伤是由于足球运动本身存在的对抗性和危险性所致。
因此,法院判定,不能认定高某的行为存在故意伤害或者重大过失,所以高某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同时,该案亦不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否则对抗性体育运动的参赛者将人人自危,不利于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编辑 杨海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