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和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又有了新的处罚。近日, 天津证监局对无锡嘉和融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也对5名借出人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不包括本次在内,今年以来至少已有5人受到相关处罚。
记者注意到,新《证券法》针对性地扩大了禁止出借和利用他人账户的主体范围,将自然人、非法人机构也纳入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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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出借人一同被罚
天津证监局调查显示,2021年3月19日,按照无锡嘉和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嘉和融)实际控制人陶某伟的安排,无锡嘉和融从陶某伟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银行账户筹措资金1000万元,转入无锡嘉和融借用的“华某帆”中金财富证券账户,由华某帆按照陶友伟指令,利用其中709万元,操作账户买入“天喻信息(300205)”,2021年3月22日卖出,卖出所得共计约756万元经由宋某银行账户重新分配转入华某帆、胡某、杨某的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哈工智能(000584)”。
2021年3月至5月,按照陶某伟安排,无锡嘉和融从陶友伟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银行账户等处筹措资金2000余万元,连同“华某帆”中金财富证券账户卖出“天喻信息”所得约756万元,转入无锡嘉和融借用的“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证券账户用于买入“哈工智能”,由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按照陶某伟指令操作各自账户完成交易,交易实际亏损由无锡嘉和融承担,股票卖出资金被无锡嘉和融用于其他往来业务。
天津证监局表示,无锡嘉和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 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因此,责令无锡嘉和融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30万元罚款。
同时,天津证监局也表示,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5名出借者的行为,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因此天津证监局对这5名出借者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值得一提的是,这5名出借人均为“85后”,最小的为1994年生。
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文多 摄
年内已有多起借用和出借被罚案例
记者注意到,《证券法》修订前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自然人借用其他自然人证券账户开展非法交易的行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就对记者表示, 这其中就包括自然人借用其他自然人证券账户从事洗钱、内幕交易,甚至是操纵市场的行为。
因此,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账户实名制要求,针对性地扩大了禁止出借和利用他人账户的主体范围,将自然人、非法人机构也纳入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
虽然新《证券法》已经有了新的规定,各家证券公司也不断进行投资者教育,但仍然有新的处罚。 今年以来,不包括上述处罚,已有5名自然人因借用和出借证券账户被罚。
2022年3月,青海证监局对张某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也对出借人王某处以5万元罚款。
2022年5月,广东证监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廖某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廖某明在广东某机械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廖某清的安排下,将本人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出借给廖某清使用。该案为廖某清案的延续。2021年12月,广东证监局对廖某清进行了行政处罚,披露了廖某清控制他人证券账户的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实际控制廖某明名下2个证券账户。
2022年6月,浙江证监局分别对俞某玮、庄某英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记者|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