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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下午,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曙光”)发布《关于公司起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进展的公告》。
该公告显示,ST曙光于7月29日收到了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4民初82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依法裁定禁止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等7名ST曙光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实施2022年5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禁止依据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据了解,召集股东曾于5月5日召开曙光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后发布决议公告,宣称大会通过改选ST曙光全部董事会成员、终止购买资产等多项决议。但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合法合规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召集股东或存在临时更换会议地址、无视股东权利、涉嫌信披违规等问题。ST曙光现任董事会曾多次发布公告表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表示将就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性提起诉讼。
ST曙光现任董事会表示,临时股东大会后,召集股东曾多次以“ST曙光董事会”的名义在社交媒体等非法定披露媒体渠道发布公告,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本次法院的裁定结果将为制止召集股东行使临时股东大会的非法权利提供法律依据。ST曙光将尽快消除非法临时股东大会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