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
解读期货和衍生品法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期货和衍生品法。该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发挥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现实需要。
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期货交易相关制度和期货交易相关方行为作出规范,将衍生品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王翔介绍说,期货和衍生品法共13章155条,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将衍生品交易纳入监管,对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货结算与交割基本制度、期货交易者保护、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的监管、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运行、期货业自律组织、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跨境监管与协作、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建立完善风险控制制度
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是管理风险的市场,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本身也具有杠杆高、价格波动大的特点。王翔指出,期货和衍生品法通过建立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期货市场的风险识别、预防和处置制度体系,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等,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该法确立了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明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关于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规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同时,对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限制过度投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作了规定;对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方式、应当遵守的原则、禁止的交易行为等作了规定。还设专章对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作了规定。
针对衍生品交易的监管,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有关场所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须经审批作了规定,对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提出了准入要求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衍生品交易的单一协议制度、主协议范本备案、履约保障、终止净额结算效力、交易报告库制度作了规定。对集中结算的终止净额结算效力、结算财产安全保护、结算终局性作了规定。并授权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对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注重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在注重发挥市场功能的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也注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王翔介绍说,明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在总则中明确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期货交易相关制度,如持仓限额、套期保值、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等制度,为完善风险控制、保障市场稳定运行提供制度支撑。
同时,该法对期货交易场所加强风险监测、采取措施作了规定,强化监管机构防范系统性风险职责,要求其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控监测制度,对打击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违法交易行为作了规定。
重视对期货交易者保护
期货和衍生品法设专章对期货交易者作出规定,重视对普通期货交易者的保护。
该法规定了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交易者的有关情况,如实说明服务内容,揭示风险,提供与交易者情况相匹配的服务。
根据交易者的不同情况,将交易者分为普通交易者与专业交易者,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负有举证其行为合法的责任。
期货和衍生品法同时规定了交易者的查询权、相关方对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义务和商业秘密保护义务。
在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同时,该法也对现行的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的设立在法律层面予以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