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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医药(002589)(002589.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张仁华、韩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内容如下:
张仁华、韩旭:
经查,你们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21年11月2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共计减持瑞康医药股份88,367,900股,占瑞康医药总股本的5.87%。其中,2023年5月11日,你们在控制公司的股份减少5%时未停止交易。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下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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