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围绕“三个关注”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通过参加今天的义务植树劳动,我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我一定珍惜改造机会,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早日重‘树’人生。”近日,在湖北省潜江市检察院的建议下,当地主管部门针对因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专门开展义务植树劳动,让他们认识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为帮助社矫对象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湖北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社会治理精细化为目标,切实关注社矫对象的心理状态、工作所需和生活困难,以“我管”促“都管”,使得社矫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得以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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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社矫人员心理状态,推动个性化施策
“现在拿到心理咨询结果的时间比以前快了很多,对我们开展下一步工作很有帮助。”从事社矫工作的小张告诉记者。
心理咨询是开展社矫工作的必经程序。2021年底,宜昌市葛洲坝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社矫对象接受心理咨询后,相关机构反馈结果的时间较慢、周期较长,于是向相关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完善工作机制。相关机构采纳了检察建议,为每一名社矫对象建立心理咨询档案,提高了社矫心理咨询的工作效率。
“社矫对象难免出现自卑、焦虑、悲观或敌视等心理问题,如果相关机构不能及时掌握信息,就无法针对性开展工作。”葛洲坝检察院检察官周倩倩介绍,收到心理咨询结果越快,就越能及时向社矫对象开展针对性心理辅导,越能尽早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有效避免社矫过程中出现问题。
湖北省检察机关针对不同类型社矫群体,在履职过程中,建议相关机构采取个性化的社矫方案。“曾有社矫对象向我们反映,说他们融入社会、回归家庭比较困难。其中,往往面临更大困难的是女性社矫对象。她们不但要承受社会的冷漠和排斥,甚至可能遭受家庭暴力。”仙桃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
今年3月,经仙桃市检察院建议,该市司法局、妇联等单位召集当地58名女性社矫对象,举办了专场普法活动。检察官现场普法,一方面叮嘱她们要认真遵守法律规定,积极接受改造;另一方面就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答疑解惑,鼓励她们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注社矫人员工作所需,推动人性化管理
“如今我出差再也不必匆匆忙忙了,可以安心地在外地把生意谈好了再回来。这不,刚谈成了一笔大单呢!”陈某是公安县的一名社矫对象,正在相关机构登记报到。记者在相关系统中看到,他属于“普管人员”,报到周期是两周。
陈某是销售业务员,经常要到外地去洽谈生意。起初,相关机构要求他每周报到一次,如果要离开居住地,还需要提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此给陈某的工作带来不便。公安县检察院检察官陈超说:“在了解陈某的情况后,我们开展了相关调研和论证,于2022年5月向相关单位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根据每个社矫对象的实际情况开展具体评估,按照风险等级将其分为‘严管’‘普管’和‘宽管’三类,像陈某这样符合条件、表现良好的,列入‘普管’类别。”
相关机构积极落实检察建议,通过梳理社矫对象“一人一册”“三书一表”,使外出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无独有偶,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针对相关机构对社矫对象管理手段过于单一等问题,经多方调研走访,充分听取意见,于2022年6月发出检察建议,提出简化审批手续等建议,得到相关机构的认可。2022年8月,该院又牵头与区司法局联合出台《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及法律监督工作办法(试行)》,支持社矫对象回归工作、坚守岗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关注社矫人员生活困难,推动多元化技能培训
“检察官,我从小就跟着长辈屠宰卖肉,现在不让我干这行了,我总得有个法子谋生吧?”胡某因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宣告缓刑,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但相关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胡某仍在继续进行山羊屠宰和摆摊销售,于是对其提出警告。胡某心中委屈,找到检察官诉苦。
“禁止令是一种辅助性刑罚手段,对促进社矫对象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严格执行。”郧西县检察院检察官胡海松表示,禁止令不能“一禁了之”,要做好“后半篇文章”,为社矫对象开展多元化就业技能培训,按照政策为他们量身定制就业帮扶措施,让他们的生活有着落。
2022年10月,郧西县检察院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相关机构发出检察建议,积极推动禁止令严格执行,并建议完善和细化配套措施,切实依法帮助社矫对象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在检察机关的跟踪督促下,胡某接受了相关机构提供的再就业引导帮扶。如今,他已经成为一名卡车司机,开始从事货物运输业务。
近年来,以解决社矫对象就业困难为切入点,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2021年11月,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提供必要的教育帮扶场地和条件,推动技能培训多元化,并且开展“点对点”招工就业活动,促进社矫对象回归社会。该检察建议于2022年11月获评“2021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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