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处于禁渔期
(相关资料图)
禁渔期严禁捕鱼
反复强调!
禁渔期非法捕捞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但总有极少数人
心存侥幸、顶风作案
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4月22日16时,大关县公安局麻柳湾检查站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唐家营河段利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当场抓获正在使用渔网在河道内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唐某付、陈某云、唐某杰、侯某洪,收缴非法捕捞鱼获物15条、渔网3张。
经讯问,唐某付等4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件已交由大关县公安局翠华派出所进一步办理中。
刑法解释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指违反渔业法以及其他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眼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虾的幼体。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以及敲舷作业。
“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要分子;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等,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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