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邹晴 李芝秀)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争议的问题是承办法官最为难的问题。孩子不是物品,他们有情感需求与心理依赖,到底由谁来抚养,要综合考量,不仅要考虑孩子的合法权益,评估对其成长的有利条件,也要了解孩子的意愿,关心他们的心理需求。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黄材人民法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的案件。
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女方以男方无固定住所为由拒绝
2021年,徐某与袁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两女儿均由袁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双方均居住在广东梅州,徐某时常探望两个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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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徐某工作由广东梅州变动至湖南汨罗。2023年5月,徐某前往梅州探望小孩时,将大女儿瑶瑶带至汨罗与其一起共同生活,并安排瑶瑶在当地的中心小学入学。割舍不下与女儿的亲情,徐某向宁乡法院提出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徐某的前妻袁某表示,徐某未买房无固定住所,工作时间长、强度大,无法给小孩提供长期稳定环境,不利于瑶瑶成长,因此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另查明,徐某就职于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务为工程经理,月收入约13000元。袁某于2023年4月与案外人周某登记结婚。
法院:倾听孩子心声,同意变更抚养权
“虽然新爸爸对我很好,但是我想跟自己的爸爸在一起”“在这里(汨罗)我很快乐”,当承办法官李芝秀询问瑶瑶的想法时,瑶瑶明确表示想跟父亲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
同时,法庭还联系了瑶瑶目前就读班级的班主任,班主任表示瑶瑶在学校表现良好,与同学关系融洽,已经适应了并融入到了当前的学习环境中。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该案中,袁某和徐某在离婚时约定女儿由袁某抚养,离婚后双方均尽职尽责关爱陪伴小孩,现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瑶瑶已年满10周岁,需尊重她的真实意愿。离婚后徐某时常探望小孩,常常关爱陪伴,瑶瑶内心上更加依赖徐某,与父亲相处也更加亲近熟悉、自在舒服。徐某尽到了父亲的责任,有正当工作,有固定收入来源,能够满足徐某瑶日常的生活学习开销。同时,经法庭征询瑶瑶的意见,其愿意与父亲徐某共同生活,该意思表示系其自由意志表达,应得到理解和尊重。徐某具备抚养能力也愿意抚养瑶瑶,故对于徐某提出的请求变更瑶瑶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一段时间后,法官通过电话对案件进行回访,徐某在电话那头高兴地与法官分享,瑶瑶在这学期的期末考试中获得了班级前三名的好成绩,为了方便瑶瑶上学,徐某也将住房租到了离学校更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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