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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张源源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合同纠纷,该案裁判还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将为全国类案裁判树立尺度。
去年3月,市民江某和妻子与一家房屋租赁公司签订合同,以每月1100元的价格租下了南京江宁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根据合同押一付三,一次性支付4400元。合同签订当日,夫妻俩就搬了进去。入住三个月后,江某怀孕的妻子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夫妻俩猜测可能和室内甲醛超标有关,自己买了甲醛检测试纸来检测,发现超标。江某与公司业务员联系要求退租,但对方催他交下一期房租,还称“租个房子还什么甲醛,有这条件自己买房子住去呗”。
协商未果后,江某委托专业甲醛检测公司对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根据报告,房屋内甲醛为0.213毫克/立方米,超出国家标准,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检测值0.863毫克/立方米,也不合格。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明确,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含量应小于等于0.10毫克/立方米,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含量应小于等于0.60毫克/立方米。拿到检测报告后,江某和妻子搬出了这套房子并告知租赁公司,也将房门钥匙邮寄交还。后来,江某向租赁公司提出了退还租金的要求,但对方一直不愿意处理。双方协商不下,江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押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6556元。
法院审理中,被告公司陈述说,房子是2017年装修的,虽装修完成时并未检测,但江某起诉后,公司委托同一家检测公司进行了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是合格的。法院对比两份报告,并至出具报告的公司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说,两次检测所用的仪器、检测方法及标准均相同,但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挥发量与温度、湿度、密闭时间等环境因素有较大关系,两份报告间隔近半年,有害物质也会随时间挥发减少;从报告本身数值看,即便在冬天(挥发性会随温度降低),甲醛数值也接近国家标准上限。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的核心义务是提供符合租赁标准具有租赁价值的租赁物,一旦出租人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租赁房屋不仅是违约的问题,实际上是侵害了承租人以健康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所以导致承租人租赁目的无法实现,已经出租的房屋应该退还收取的费用,最终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