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盛新锂能发布了《关于追认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显示,2022年6月,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或“公司”)与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布耶锂业”)签署购销合同,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向其采购粗制碳酸锂产品,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87亿元。
由于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增补李黔为公司董事,同时李黔担任扎布耶锂业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扎布耶锂业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向扎布耶锂业采购产品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现予以补充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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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多家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收到了深交所的监管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6.3.6条的规定,除本规则第6.3.13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此次,盛新锂能关联交易金额近4亿,相关交易信息披露涉嫌违反上述相关规定。根据其它上市公司处置案例来看,盛新锂能今年或将再收深交所的监管函。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之前,盛新锂能因公告信息披露等问题,已连续三年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在今年的6月,因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根据监管函显示,盛新锂能自2021年9月收购SESA后至2022年2月底,合计为UT联合体提供了334.37万美元的财务资助。然而相关事项直至2022年3月28日,盛新锂能才对上述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11月,盛新锂能因披露增持信息问题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根据监管函显示,公司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的规定。
2020年12月,盛新锂能因回购公告信息披露问题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根据监管函显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