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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何钢 通讯员陶乐)12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近日出台的《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重点,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农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对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办法》共51条,从征收实施程序、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人员安置等方面做了新的调整与规定,并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耕保处处长刘洋介绍,1983年以来,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文件已历经五次更迭,但市本级和老五县的政策各成体系,本次《办法》统一了各区政策,在全市范围内保障了集体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在程序上,过去征地批文下发后,才会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今后,区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取得农民的同意后,才能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对于法律允许的个别未达成协议仍可申请土地征收的情形,将“个别”比例严格限定在10%以内,兼顾保障农民权益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如果未达成协议的比例超过10%,则土地不予征收。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保障农民知情权,我市将原来的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修改为征地批前的“公告、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和协议”。公示不少于30日,农民对公示有疑义的,修改后还要进行公示。
《办法》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以往安置补助费强制纳入社会保障费,现在则把处置权交由农民,由其自主决定是拿现金还是抵缴社会保障费用。为了解决进城农民出现“人等房”问题,我市还规定,在征地报批时,需要一并提供安置房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此外,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办法》取消了户籍、现居地等原有要求,将安置范围放宽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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