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十年财务造假,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被罚2.4亿元,终身禁入证券市场。针对上述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贾跃亭提起行政复议,最终被否。
证监会4月15日披露了对贾跃亭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于去年8月作出。证监会称,对申请人(贾跃亭)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幅度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决定维持此前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决定书显示,贾跃亭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理由有四,包括:本案对已过处罚时效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本案认定乐视网(300104)关于借款承诺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
证监会在回复中认为,乐视网IPO申请文件、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没有超过处罚时效。同时,本案认定乐视网关于借款承诺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证监会提到,乐视网出于营造较好经营业绩的故意,将虚假财务数据以公告形式连续对外披露,构成所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因此,乐视网自2007年至2016年连续实施财务造假并将含有虚假财务数据的IPO文件及年度报告连续对外披露,构成连续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从在案证据来看,贾跃亭除作为乐视网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外,还作为实际控制人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抽逃向乐视网的借款,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进行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监会称,基于事实情况,本案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此前,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认定了乐视网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五方面违法事实:
一是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是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是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四是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五是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针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一是对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2010年报送和披露的IPO申报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行为以及对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贾跃亭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合计对贾跃亭罚款90万元。
二是对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对贾跃亭处以30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4亿元罚款,合计罚款2.403亿元。
此外,贾跃亭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关键词: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