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时任宁波证监局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峰股份,股票代码:603997)子公司重庆继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唐玉华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8月,继峰股份开始筹划股权激励事项,董事长王某平授意董事会秘书李某聘请外部中介机构。之后,李某接触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咨询),了解股权激励方案及收费标准。
2017年10月20日,继峰股份与信公咨询签订《股权激励计划之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正式启动股权激励计划。
2017年10月30日,董事会秘书李某按照董事长王某平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向包括唐玉华在内的拟股权激励对象发送了标题为“宁波继峰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启动”的电子邮件,内容为继峰股份决定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已经正式启动,请被激励对象严格保密并杜绝交易继峰股份股票。
唐玉华属于股权激励对象。2017年10月30日,唐玉华通过查看继峰股份董事会秘书李某发送的邮件知悉了继峰股份2017年股权激励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30日。
内幕信息公开前,2017年11月13日,唐玉华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继峰股份”32,800股,成交金额408,688元。信息公开后,卖出17,500股,截至2018年11月15日仍持有15,300股,亏损77,654.81元。
唐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宁波证监局决定责令唐玉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玉华)
〔2018〕3号
当事人:唐玉华,男,1974年3月出生,时任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峰股份)子公司重庆继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唐玉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8月,继峰股份开始筹划股权激励事项,董事长王某平授意董事会秘书李某聘请外部中介机构。之后,李某接触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咨询),了解股权激励方案及收费标准。
2017年10月20日,继峰股份与信公咨询签订《股权激励计划之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正式启动股权激励计划。
2017年10月30日,董事会秘书李某按照董事长王某平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向包括唐玉华在内的拟股权激励对象发送了标题为“宁波继峰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启动”的电子邮件,内容为继峰股份决定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已经正式启动,请被激励对象严格保密并杜绝交易继峰股份股票。
2017年11月12日,继峰股份基本确定股权激励的框架以及激励对象的激励股数。
2017年11月25日,继峰股份召开股权激励说明会。
2017年12月4日,继峰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文件。
2017年12月5日,继峰股份发布《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在公布前,继峰股份股权激励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于2017年12月5日。
二、唐玉华内幕交易“继峰股份”
(一)唐玉华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唐玉华属于股权激励对象。2017年10月30日,唐玉华通过查看继峰股份董事会秘书李某发送的邮件知悉了继峰股份2017年股权激励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30日。
(二)唐玉华知悉内幕信息后实施了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公开前,2017年11月13日,唐玉华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继峰股份”32,800股,成交金额408,688元。信息公开后,卖出17,500股,截至2018年11月15日仍持有15,300股,亏损77,654.8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
唐玉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局决定:
责令唐玉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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