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编者按: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交建”)拟登陆深交所,保荐人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公司拟募集资金8.4亿元。其中,1.9亿元用于购置设备提升施工效率产能技术改造项目,6.5亿元用于补充路桥工程施工业务运营资金项目。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00,773.34万元、234,821.32万元、231,069.38万元、573,038.95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9,247.22万元、17,436.17万元、18,336.41万元、21,155.72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156.51万元、17,391.52万元、17,265.02万元、20,895.18万元。
新疆交建营业收入与净利润长期分道走。2014年至2016年营业收入下降,但净利润却逐年小幅增长。2017年1-9月,新疆交建营业收入突然大幅增长,但其净利润却仍旧小幅增长。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55.28万元、13,151.98万元、30,319.84万元、-96,829.89万元。
新疆交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长期分道走。2014年至2016年,新疆交建经营活动现金流增速远超公司净利润增速。2017年1-9月,新疆交建现金流量净额突然大幅下降,为-96,829.89万元,但净利润却小幅增长,为21,155.72万元。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资产总计分别为342,304.20万元、376,733.10万元、381,873.03万元、861,544.6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分别为283,036.32万元、311,278.02万元、331,998.37万元、779,098.20万元。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负债合计分别为271,688.08万元、251,503.84万元、246,132.72万元、704,677.01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231,579.38万元、225,890.35万元、235,898.51万元、608,481.72万元。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4,940.06万元、91,390.23万元、104,530.04万元、343,655.38万元。同期新疆交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2,169.29万元、75,100.18万元、87,404.01万元、316,261.08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5.50%、24.13%、26.33%、40.59%。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47次、3.19次、2.84次、2.84次。
新疆交建应收账款猛增,要归功于公司新上榜的四名大客户,分别为和田市交通运输局、洛浦县交通运输局、于田县交通运输局、策勒县交通运输局。2017年1-9月,新疆交建来自这四名新大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7,874.91万元、57,472.35万元、40,309.89万元、34,723.13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16.84%、16.72%、11.73%、10.10%。
新疆交建截至2017年1-9月,1年以内(含1年)应收账款金额为291,209.54万元;1-2年(含2年)应收账款金额为22,977.97万元;2-3年(含3年)应收账款金额为7,949.67万元;3-4年(含4年)应收账款金额为4,202.18万元;4-5年(含5年)应收账款金额为6,714.66万元;5年以上应收账款金额为10,601.35万元。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分别为3%、5%、10%、20%、50%、80%。行业平均值为3.86%、8.79%、20.29%、33.29%、50.43%、65.00%。
据金融投资报,新疆交建表示,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来看,公司两年以内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接近,2-4年计提比例略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然而,公司该表述遭到了业内广泛质疑;同时,公司通过偏低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被质疑存在粉饰业绩的可能。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存货分别为80,501.85万元、88,707.54万元、91,370.37万元、205,874.27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8.44%、28.50%、27.52%、26.42%。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90次、2.19次、2.17次、3.48次。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1.99%、21.15%、15.43%、9.66%。其中,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2.04%、21.20%、15.11%、9.80%。
新疆交建2015年之后,毛利率水平大幅下降,2017年前9个月的毛利率已不足2015年的一半,施工业务盈利能力堪忧。
新疆交建由交建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交建有限前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原下属一级公路管理处机械施工大队转制设立的北方工程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9年北方工程处移交新疆国资委直接管理。2010年北方工程处改制为交建有限。
对此,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新疆交建说明发行人改制过程中是否履行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的招拍挂程序,是否存在侵害国有、集体资产权益的情形,是否违反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问题。
2016年6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新疆交建曾因施工不当留下安全隐患,于2013年10月造成一人触电死亡。但在新疆交建招股书中并没有相关情况的描述。
中国经济网记者试图联系新疆交建,截至发稿,采访邮件暂未收到回复。
主营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施工、勘察设计与试验检测
新疆交建全称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99年1月27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新疆北方机械化筑路工程处。2010年11月5日,新疆北方机械化筑路工程处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交建有限。2015年1月5日,交建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交建的主营业务为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施工、勘察设计与试验检测,以及路桥工程施工主材料的贸易业务。
新疆交建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及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及安装;公路工程施工及养护中的新技术、新型建材的开发、生产及销售,钢材、水泥、沥青、添加剂、智能信息化设备、公路建筑材料的销售、对外技术服务及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疆交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新疆国资委。新疆国资委直接持有公司3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73%;通过新业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25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6%。新疆国资委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31,25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9%。
新疆交建此次拟登陆深交所,保荐人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公司拟募集资金8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按轻重缓急顺序投入以下项目:
1.购置设备提升施工效率产能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19,773.58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19,000.00万元;2.补充路桥工程施工业务运营资金项目,总投资额87,145.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65,000.00万元。
多项财务数据引发审委问询
9月4日,证监会召开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138次发审委会议,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发审委要求公司说明以下问题:
1、报告期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于新疆,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50%以上。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业务地域集中、客户集中的原因;(2)分地域业务收入占比及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原因;(3)收入地域、客户集中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发行人收入、扣非净利润波动较大,工程施工毛利率呈下滑趋势。2017年经营净现金流量大幅变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7年收入大幅增加及2018年1-6月营业收入同比下降的原因,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降的可能,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2)净利润变动与收入波动不匹配,及2017年净现金流量大幅变动的原因;(3)毛利率下滑的原因,是否对可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4)麦喀二标等3个项目合同调整金额比例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5)对合同价格调整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的性质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内控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017年末发行人尚未完工的PPP项目合同金额为221.11亿元,占尚未完工合同总金额的53.9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相关项目是否已纳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库,入库项目是否存在被退库的风险;(2)政府出资有关财政预算是否经地方人大批准,是否存在不确定性;(3)财政部92号文及相关PPP最新政策变化是否会对发行人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会对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且逐年上升。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度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2)应收账款、存货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存货跌价准备及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新疆交建国企改制 证监会问询是否造成国资流失
1月5日,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指出:
招股书披露,2013年,发行人控股股东新疆国资委通过国有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划拨昌吉州公路桥梁公司股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货币资金的方式缴足剩余11,994.93万元的出资额。其实收资本全部到位的时间超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设立及股东历次增资的资金来源;历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出资设立及增资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招股书披露,2010年发行人前身改制;2013年发行人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激励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增资扩股,引进外部投资者及公司管理层持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改制过程中是否履行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的招拍挂程序,是否存在侵害国有、集体资产权益的情形,是否违反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企业改制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问题,如有,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3)发行人历次增资价格的合理性,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4)发行人是否已提供有权部门提供的改制合法合规确认文件。
招股书显示,新疆交建由交建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交建有限前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原下属一级公路管理处机械施工大队转制设立的北方工程处(全民所有制企业),北方工程处成立于1999年1月27日,主要从事公路桥梁、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等业务,住所为乌鲁木齐新市区乌昌路4号。2009年10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09]225号《关于同意新疆北方机械化筑路工程处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管理的批复》同意,北方工程处移交新疆国资委直接管理。
2010年11月,北方工程处改制为交建有限;2013年5月7日,交建有限增加实收资本至30,000万元;2013年5月24日,注册资本增加至34,000万元,交建有限从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17日,国有股权由新疆国资委无偿划转至交投控股;2014年5月27日,注册资本增加至45,000万元;2014年8月19日,第一次股权转让;2014年12月16日,国有股权由交投控股无偿划转至新疆国资委;2015年1月12日,交建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2015年11月6日,注册资本增加至58,000万元。
2015年11月6日注册资本变更完成后,新疆国资委共持股30,000万股,持股比例为51.73%,新疆交建的股权结构如下:
新疆交建营业收入、净利润长期分道走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00,773.34万元、234,821.32万元、231,069.38万元、573,038.95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9,247.22万元、17,436.17万元、18,336.41万元、21,155.72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156.51万元、17,391.52万元、17,265.02万元、20,895.18万元。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6年营业收入下滑,净利润却逐年增长。2017年1-9月,新疆交建营业收入突然猛增,净利润却仍旧小幅增长。新疆交建营业收入、净利润分道走。
新疆交建表示,相比于2014年,公司2015年和2016年营业收入有所下降,但净利润增长,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工程施工合同发生合同变更,包括新增工程量清单细目、调增工程量数量以及其他合同变更等,尽管相关工程施工主体工作已于2014年完成,但上述变更事项直到2015年和2016年才陆续得到业主单位的批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未取得批复前,根据原合同金额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收入,在取得业主单位的相关批复后才予以调整合同总金额,再根据调整后的合同总金额确认当年该合同收入。上述事项使得发生此类变更的工程施工项目在2015年和2016年的毛利率高于2014年,从而导致公司2015年和2016年收入较2014年减少,但净利润较2014年增加。
受益于国家“一带一路”的宏观发展战略以及新疆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规划的实施,新疆地区2017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大幅增长,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召开的第十一次项目生产调度会议,截至2017年9月15日,新疆地区公路建设项目完成投资额达到2016年全年的3.5倍。公司作为新疆当地公路建设的领军企业,2017年1-9月份收入增长明显,2017年1-9月份营业收入已达到2016年全年营业收入的247.99%。
新疆交建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长期分道走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55.28万元、13,151.98万元、30,319.84万元、-96,829.89万元。占净利润比例分别为0.16%、0.75%、1.65%、-4.58%。
上表可见,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也处于分道走状况,尤其是2017年1-9月,净利润2.12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却为-9.68亿元。且2014年至2016年新疆交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速远超其净利润增速。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新疆交建补充说明2014年、2015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原因;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结算方式和周期的变动等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逐年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等问题。
新疆交建表示,2017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与净利润额差额为117,985.61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期开工建设项目较多,但部分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由于未达到与业主约定的计量结算条件或工程施工虽已计量但未达到与业主合同约定的支付计量结算款项的时点,这使得本期存货-工程施工及应收账款大幅增加,其中存货较年初增加了112,994.26万元、经营性应收项目较年初增加了311,392.46万元;与此同时,此类工程项目随着工程施工进度推进,劳务采购金额、材料采购金额以及机械租赁金额等均相应增加,但由于受业主支付进度影响,导致应付供应商款项相应增加,使得经营性应付项目较年初也增加了284,036.36万元。
2017年前三季应收账款余额34亿元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4,940.06万元、91,390.23万元、104,530.04万元、343,655.3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8.24%、 38.92%、45.24%、59.97%。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2,169.29万元、75,100.18万元、87,404.01万元、316,261.08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5.50%、24.13%、26.33%、40.59%。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新疆交建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并分析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结合报告期信用政策、收入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动、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等问题。
新疆交建表示,2017年9月30日,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上升,主要原因是和田市、和田县、洛浦县等七个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按工程进度与业主方进行计量结算,但尚未达到业主约定支付计量结算款的时点,2017年1-9月确认收入359,461.37万元,与业主方计量工程款309,373.15万元,但当期实际仅收到工程动员预付款项和材料预付款共计100,616.47万元,双方招投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约定主要工程款项在工程交工验收之后进行支付,造成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增加。
应收账款狂飙 归功四大新上榜客户
新疆交建应收账款大幅增长,要归功于新疆交建新上榜的四名大客户,分别为和田市交通运输局、洛浦县交通运输局、于田县交通运输局、策勒县交通运输局。
首先,来看新上榜的四名客户为新疆交建带来的收入情况。2017年1-9月,新疆交建来自和田市交通运输局、洛浦县交通运输局、于田县交通运输局、策勒县交通运输局的收入金额分别为80,531.88万元、77,284.04万元、61,035.81万元、51,883.79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之比分别为14.05%、13.49%、10.65%、9.05%。
其次,再看新疆交建来自新上榜的四名客户的应收账款状况。2017年1-9月,新疆交建来自和田市交通运输局、洛浦县交通运输局、于田县交通运输局、策勒县交通运输局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7,874.91万元、57,472.35万元、40,309.89万元、34,723.13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16.84%、16.72%、11.73%、10.10%。
新疆交建表示,公司的经营地域主要集中在新疆自治区内,客户较为集中。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均为各级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投资主体,信誉较好,公司一直与其保持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
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行业均值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47次、3.19次、2.84次、2.84次。行业均值分别为7.81次、7.36次、5.69次、3.20次。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分别为山东路桥、北新路桥、成都路桥、四川路桥、腾达建设、龙建股份、正平股份。
山东路桥2014年至2017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79次、2.33次、2.27次、2.03次;北新路桥同期分别为3.75次、2.79次、2.98次、2.11次;成都路桥同期分别为1.95次、1.78次、2.29次、1.28次;四川路桥同期分别为29.47次、28.25次、17.71次、9.11次;腾达建设同期分别为6.63次、7.35次、7.21次、3.51次;龙建股份同期分别为4.22次、4.46次、4.13次、2.96次;正平股份同期分别为5.88次、4.58次、3.24次、1.39次。
新疆交建表示,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是由于四川路桥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其他公司所致,四川路桥营业收入规模显著大于其他可比上市公司,且其期末存货-工程施工-已完工未结算金额较大而应收账款金额较小,若剔除四川路桥,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基本一致,其中高于山东路桥、北新路桥、成都路桥等上市公司,因此公司认为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水平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合理性。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远低于同行
新疆交建截至2017年1-9月,1年以内(含1年)应收账款金额为291,209.54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为84.74%;1-2年(含2年)应收账款金额为22,977.97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为6.69%;2-3年(含3年)应收账款金额为7,949.67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为2.31%;3-4年(含4年)应收账款金额为4,202.18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为1.22%;4-5年(含5年)应收账款金额为6,714.66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为 1.95%;5年以上应收账款金额为10,601.35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为3.08%。
新疆交建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分别为3%、5%、10%、20%、50%、80%。行业平均值为3.86%、8.79%、20.29%、33.29%、50.43%、65.00%。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偏低 被质疑粉饰业绩
据金融投资报,新疆交建表示,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来看,公司两年以内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接近,2-4年计提比例略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然而,公司该表述遭到了业内广泛质疑;同时,公司通过偏低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被质疑存在粉饰业绩的可能。
就新疆交建各个时间段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来看,1-2年坏账计提比例为5%,行业内公司普遍为10%,北新路桥更是达到15%,行业平均值也达到了8.79%。公司表示2-4年计提比例略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表述则更是避重就轻。2-3年应收账款公司坏账计提比例为10%,行业内公司普遍为15%、20%、30%,平均值达到20.29%,公司坏账计提比例低于行业平均值一倍有余;此外,公司3-4年账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为20%,行业平均为33.29%,公司低于行业平均值四成。若剔除坏账计提比例和行业普遍情况大相径庭的龙建股份,公司坏账计提比例更是远远低于行业普遍水平。不难看出,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和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巨大差距,并非公司所谓的“略低于”。
从应收账款各个账龄占比来看,新疆交建2016年全年62%的应收账款账龄在1年内,此外,和同行业坏账计提比例相距甚远的1-2年、2-3年、3-4年账龄的应收账款则分别占到16.99%、8.59%、7.58%。有市场人士质疑指出,公司对绝大部分应收账款给予异常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计提比例,其中可释放出不小的利润,公司存在粉饰业绩嫌疑。
2017年前三季度存货逼近21亿元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存货分别为80,501.85万元、88,707.54万元、91,370.37万元、205,874.27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8.44%、28.50%、27.52%、26.42%。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90次、2.19次、2.17次、3.48次。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新疆交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金额较大、且逐年增长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货结构波动原因及与收入结构变动的匹配性,存货明细与对应业务收入、成本之间变动的匹配性;各报告期末存货主要为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施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应工程施工的详细情况,包括工程施工的库龄,完工时间,是否实际交付,如已交支付,请结合收入确认政策、合同规定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时点、施工记录、竣工交付资料、收入、成本、毛利确认进度、存货风险与收款信用风险的区别与转移情况、收款权利、计量依据等因素,补充说明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施工余额留滞于存货且不计提减值的原因,如以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的理由是否谨慎、恰当,是否应当及时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并计提坏账准备等问题。
新疆交建表示,公司存货主要为工程施工-已完工未结算。2017年9月末,工程施工-已完工未结算占存货的比例为79.85%。工程施工-已完工未结算反映尚未办理结算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已确认的建造合同毛利,随着公司承接的工程施工项目的不断增加以及工程施工业务规模的逐年扩大,存货中工程施工-已完工未结算余额不断增加。如果由于客户财务周转短期困难导致延期结算,可能使存货中的工程施工-已完工未结算部分出现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综合毛利率滑坡 2017年1-9月大幅下滑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1.99%、21.15%、15.43%、9.66%。其中,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2.04%、21.20%、15.11%、9.80%。
新疆交建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由于主营业务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高,所以公司的综合毛利率主要由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决定。
从主营业务项目看,2014年至2017年1-9月,新疆交建工程施工毛利率分别为12.35%、22.72%、15.83%、9.83%;材料销售毛利率分别为8.40%、9.51%、7.37%、7.20%;勘察设计与试验检测及其他毛利率分别为18.75%、25.21%、35.71%、17.07%。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新疆交建结合收入及成本明细项目的变动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工程施工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并与可比公司毛利率进行比较分析2016年高于可比公司均值的原因,说明其合理性等问题。
新疆交建招股书显示,公司2016年度和2015年度工程施工业务毛利率较2014年度分别增长3.48个百分点和10.37个百分点,其主要原因是:公司于2015年和2016年取得了部分建造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复测批复及合同变更批复,并据此调增了合同总金额,使得当期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增加,导致该部分合同2015年和2016年的毛利率较高,并拉高了工程施工业务的毛利率水平。
2017年1-9月负债70亿元 三个季度狂增46亿元
新疆交建2014年至2017年1-9月负债合计分别为271,688.08万元、251,503.84万元、246,132.72万元、704,677.01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231,579.38万元、225,890.35万元、235,898.51万元、608,481.72万元。
新疆交建表示,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负债合计为704,677.01万元,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长期借款等。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短期借款为信用借款,金额为124,000.00万元;应付票据余额为2,179.90万元;应付账款余额为351,481.37万元;预收款项余额为59,723.86万元;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余额为2,231.78万元;应交税费为5,784.01万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24,102.27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为15,940.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余额为19,500.98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96,160.00万元。
巨资“躺”银行不愿先行投入
据金融投资报,在新疆交建拟募资的8.4亿元中,唯一投入实物购买的“购置设备提升施工效率产能技术改造项目”仅耗资1.9亿元。然而,公司坐拥近16亿元银行存款,也并未对该项目进行先行投入。
再从新疆交建该募投项目来看,公司表示,除2015年新购入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项目所用的盾构机及门吊设备外,公司未大力投资于购买机器设备。部分路基设备趋于老化,技术状况不甚理想,影响施工效率与产能。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业主方对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的要求逐年提高。如果不能逐渐提高装备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公司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和中远期的可持续发展。从新疆交建上述表述不难看出,新设备的购置将对公司产生积极的正面推动作用。为何公司未对该募资较小的项目进行先行投入?
对此有市场质疑称,公司上市意在“圈钱”,在未能完成“圈钱”前,出于安全考虑不会用自有资金投入募投项目。
此外,新疆交建内控能力不足问题凸显。《金融投资报》记者注意到,在2014年至2017年9月间,新疆交建共受到多达28次的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和国土等方面,公司内控管理能力被市场诟病。
具体来看,新疆交建税务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2014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短短3年时间,公司合计收到乌鲁木齐、阿勒泰等地税局23份行政处罚书,公司屡罚屡犯,财务规范问题凸显。此外,环保问题则集中爆发。据披露,公司在2017年8月-11月间便有4起环保处罚事件。同时,因非法占地建房的问题也遭到过处罚。短时间内新疆交建遭到频繁处罚,公司内控能力不足的问题备受市场关注。
曾因环境问题违法违规 遭环境保护局两次处罚
招股书显示,2017年8月16日,发行人国道216线喀木斯特镇至喀默斯特库都克公路工程项目因生活污水未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中提出的“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生态恢复或绿化”的要求,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新环罚字[2017]第4-02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五万元。发行人已经缴纳罚款,通过采取治理措施已经消除污染,上述违法行为的后果均已消除。
2017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出具新环监察函[2017]298号《证明》,载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罚款,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17年8月31日,新疆交建路友道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 SBS 改性沥青项目未及时将燃煤锅炉改造成燃气锅炉,沥青加工与储藏罐缺少活性炭吸附装置,被乌苏市环境保护局以乌环罚[2017]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停止生产及罚款五万元。
2017年11月2日,乌苏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交建路友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其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处于法律规定罚款金额幅度的较低范围。该局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对交建路友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交建路友已经缴纳罚款,通过采取整改措施已经恢复生产,上述违法行为的后果均已消除。
新疆交建施工不当留下安全隐患 致一人触电死亡
据裁判文书网2016年6月24日发布的《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乌恰县水利局、居努斯阿马提别克等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再审申请人新疆交建与被申请人乌恰县水利局、居努斯·阿马提别克、沙依拉·哈米其别克、古力哈衣尔·库尔曼白克、艾力库提·西日尼拜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克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交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乌恰县水利局为涉案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其在不具有改迁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涉案电力设施改迁并造成希日尼拜克死亡,原审判令交建集团承担60%赔偿责任偏高,由乌恰县水利局承担20%责任偏低,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10月16日,希日尼拜克(死者)与加尼白克、吉尔哈力白克一起来到乌恰县吉根乡冰河1号明洞旁河床上聊天,希日尼拜克不慎被电击身亡。被申请人乌恰县水利局作为该电力设施产权人,未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设立标志,且在明知交建集团在此区域施工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改迁、防护措施的设置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而新疆交建在建设乌恰县吉根乡冰河1号明洞及洞顶泄洪渠工程时,明知有35千伏高压输电线路横跨坝体,却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施工,致使该段输电线路与新建坝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达不到4米的安全要求,此系导致希日尼拜克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
新疆交建应就此承担相应责任,新疆交建称其与乌恰县水利局已就线路改迁达成口头协议,也完成了改迁工作,但新疆交建提供的改迁费用收据中显示改迁范围不包含本案事故发生地,涉案地输电线路不在双方协议的改迁范围内。本次事故由于新疆交建施工不当留下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新疆交建主张原审判令其承担60%赔偿责任偏高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三方的责任进行划分,判令新疆交建承担305619.74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新疆交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在新疆交建招股书中并未有上述信息的描述。
三年分红1.7亿元
2014年至2017年,新疆交建共进行股利分配16,990.70万元。
2014年10月11日,交建有限201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前未分配利润归属认定和2013年度分配方案》的议案,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合计584.97万元(含税)。公司已履行了本次利润分配涉及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税款已足额缴纳。
2014年11月12日,交建有限2014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合计3325.73万元(含税)。公司已履行了本次利润分配涉及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税款已足额缴纳。
2015年6月30日,新疆交建2015年第一次(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登记的总股本45,000.00万股为基数,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合计900.00万元(含税)。公司已履行了本次利润分配涉及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税款已足额缴纳。
2016年6月30日,新疆交建2016年第一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登记的总股本58,000.00万股为基数,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合计8,120.00万元(含税)。公司已履行了本次利润分配涉及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税款已足额缴纳。
2017年7月20日,新疆交建2017年第一次(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登记的总股本58,000.00万股为基数,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合计4,060.00万元(含税)。该次利润分配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事项如下:
2015年公司股改时,改制前后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化,改制前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扣除上述拟分配利润后全额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因公司对税法理解不够准确,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于上述计入资本公积部分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公司自然人股东亦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全额缴纳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后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征收所认为上述所得税不需缴纳,并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交建”)为我所正常管户。其于 2015年 1 月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改制,新疆交建自然人股东按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股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72.478万元。根据国税总局[2015]116号文件“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按股息所得 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新疆交建在整体改制前后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未以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因此相关个人股东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已缴税款为误缴。多缴纳税款,同意退抵。”
因此,公司2017年分配股利时,经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根据前述《情况说明》,相关自然人股东未再单独缴纳本次股利分配的个人所得税,而是直接冲抵股改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