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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18个月仍在仲裁 国元证券两融纠纷余波难平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发布时间: 2018-07-04 16:31:44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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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易妍君合肥广州报道

一桩爆发于2015年股灾背景下的两融纠纷,历经18个月的仲裁,至今仍未被裁决。

这场纠纷始于2015年8月24日,李先生在国元证券开户的信用账户被强制平仓。“目前正在等待仲裁结果。”李先生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因为发现了其他证据,后续将对国元证券提起刑事诉讼。

记者采访事件双方了解到,上述纠纷的主要争议有两点:其一,2015年8月24日,李先生的账户被平仓前,国元证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其二,当日,李先生盘中账户维保比例低于约定的115%时,国元证券进行瞬时平仓的行为是否合理。

盘中跌破115%被强平

从过往两融纠纷案例看,被强制平仓的投资者,往往是对与券商签订的两融合同、平仓步骤存有较大疑问。

2015年的极端行情下,不少加杠杆入市的券商两融客户以“被强制平仓”收尾,部分损失惨重的投资者相继将券商告上了法庭。从过往两融纠纷案例看,被强制平仓的投资者,往往是对与券商签订的两融合同、平仓步骤存有较大疑问。

李先生与国元证券之间的纠纷即是其中一例。

回顾来看,2013年,李先生与国元证券签署了《融资融券合同》。2015年6月,股市大幅波动,国家层面启动了救市措施。其中,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7月1日,证监会和交易所同时修订了融资融券的管理办法和交易细则,规定两融用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应低于130%,至于追保时间的安排可由券商与客户自行约定,并允许券商可接受客户个性化的申请。

在此背景下,2015年7月7日,李先生向国元证券营业部提交了一份《申请》,该《申请》经国元证券审核同意。具体内容为,李先生“申请自2015年7月7日起将本人账户T+1日补充担保物后维保比例从150%下调至130%,申请将本人账户平仓后维保比例从150%下调至130%;申请将本人账户跌破平仓线T+2日强制平仓调整为T+3日强制平仓;并同意对本人账户盘后维保比例低于120%的次日进行平仓,盘中账户维保比例低于115%当日进行平仓……”。

而李先生与国元证券产生纠纷的直接诱因是2015年8月24日的强制平仓事件。李先生告诉记者,8月24日早上9点17分,他接到了国元证券客户经理(国元证券核实是客服人员)的电话。该电话告知李先生,在8月24日收市前,他需要将维保比例提高至130%,否则第二天(8月25日),就会对其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需要提及的是,2015年8月20日,李先生信用账户的维保比例已低于130%,而按照《申请》约定,其账户跌破平仓线T+3日强制平仓,同时,8月22日、23日为周末。

始料未及的是,2015年8月24日开盘后不久,市场大跌,除了新上市及停牌后重开的股票外,几乎全部股票都跌停,李先生所持股票也未能幸免,由此其盘中维保比例瞬间跌破了115%,随后其账户被强制平仓。李先生认为,他的账户维保比例跌破115%之后,国元证券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并提供足够的追保时间。

紧急平仓无告知义务?

李先生认为,维保比例与平仓线属于不同的概念,券商应当明确告知130%就是平仓线。

对于券商单方面强平,国元证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强调,“2015年8月20日(T日)李先生信用账户日终维持担保比例为125.6%,低于平仓线130%,我司和营业部对其进行了相应的通知,要求其追加担保物。8月24日(T+2日)上午开市前营业部再次对客户进行录音电话通知,明确告知客户公司规定的平仓线为130%,要求客户补充担保物。”

他进一步解释称,8月24日对李先生信用账户的平仓是基于李先生《申请》中的承诺条件,盘中维保比例115%相当于紧急平仓线,如若达到这个条件,就会按约定,当天进行平仓。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部负责人张新禄律师也向记者指出,在上述情况下,券商没有义务再次提醒。8月20日盘后维保比例已经低于130%,按照《申请》的约定,T+3日即8月25日(8月22、23日为周末,非交易日)券商有权强制平仓,券商在8月20日收盘以及8月24日开市前均有提醒客户追加保证金,已经尽到了提醒告知义务。

然而,对于盘中维保比例低于某一特定数值是否需要及时通知客户,两融相关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除此之外,李先生对于国元证券履行平仓前告知义务的质疑,还在于8月20日的通知中,客户经理并未直接提及130%就是平仓线。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客户经理在8月20日14点的通话中,只是告知李先生,其账户目前维保比例低于1.3(130%),收市之前需要通过减少负债或是转担保物的方式,将维保比例提高至1.3(130%)以上。同时,8月21日上午9点,李先生打给客户经理的电话中,也被告知其账户当天需要追加担保物,“低于维保比例1.3(130%)将被限制融资买入及普通买入”。

李先生认为,维保比例与平仓线属于不同的概念,券商应当明确告知130%就是平仓线。

张新禄表示,《申请》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维保比例低于130%可以在T+3日强制平仓,也就意味着双方对于130%作为平仓线的认可,“换句话说,双方已经确认了维保比例低于130%,券商可在T+3日平仓;低于120%,券商可在T+1日平仓;低于115%,即时平仓,因此,券商无须另行通知客户130%是平仓线,仅需提醒其需要在约定时间内追加担保物即可。”他补充道。

张新禄还向记者指出,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是设定了一定的门槛的,比如投资者投资年限、资产状况、风险偏好等等,“也就是说作为股民,在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时,是具备了一定的投资经验的,单纯就维保比例而言,无须券商提醒,其在登录账户后是可以看得到的,平仓并不是瞬间的事,应该说投资者是应该有心理预期的。”

金融证券投资律师杨兆全则强调,两融平仓案件要根据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平仓一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瞬时平仓是否合理?

券商设置盘中平仓线属于行业惯例,主要是为了应对股票持续下跌的紧急情况,而设立的风险保障措施。

李先生与国元证券两融纠纷中,另一个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是,盘中维保比例跌破115%时,券商是否有权进行瞬时平仓?券商为何不以日终维保比例作为平仓标准?

上述国元证券人士向记者指出,按《申请》约定,“同意盘中账户维保比例低于115%当日进行平仓”,这明确了当日平仓的条件是“盘中维保”而非“盘后维保”,如果以“盘后维保”为条件,则无法在“当日进行平仓”。

据记者了解,券商设置盘中平仓线属于行业惯例,主要是为了应对股票持续下跌的紧急情况,而设立的风险保障措施。“从券商的角度,客户如果跌破了紧急平仓线,券商肯定首先考虑把债权收回来,所以设置了盘中线,它相当于紧急措施,是立即马上的事情,不会去考虑下一个时点,可能股票会涨回来这种因素,”业内人士如是指出。

张新禄也认为,客户盘中维保比例低于115%时,券商有权当即对其账户进行平仓,因为《申请》即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中对于这一点做了明确约定。

他表示,“维保比例低于115%,券商可以即时平仓”看起来很恐怖,但是这句话背后其实隐含了投资者自身放任平仓后果发生的行为。比如,在维保比例触及130%的时候,如果投资者按照券商要求也就是合同约定即时追加保证金,保持维保比例在130%之上,那么,当天盘中是无论如何都不会触及115%的即时平仓线。

他举例说,“我们可以按照最极端的算法,假设投资者账户中没有一分钱现金资产,全部都是股票,当天开盘维保比例130%,当天盘中投资者账上的全部股票都跌停,那么盘中维保比例的最低值为117%,也不会引发盘中被即时强制平仓。”

杨兆全则提及,他接触到的绝大多数平仓纠纷,证券公司方面,有的可能会存在一些瑕疵,但过错不大,这种案件对个人客户来讲,胜诉的概率比较低。如果说确实能从合同条款里,抓住对方在平仓前后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这种情形下,个人投资者还是有胜诉的可能性。“具体的案件还是需要结合全部资料具体分析。”他强调道。

为解决纠纷,2016年7月,国元证券应李先生要求,通过补充协议形式将双方《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的合肥仲裁委员会,变更为李先生选择的广州仲裁委员会。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只通过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法提交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保证不再采取任何其他方式和手段”。

国元证券相关人士强调,在未获得裁决结果的情况下,国元证券一直严格遵守补充协议的所有约定,但李先生实际已多次违反协议约定。

未来如何裁定,本报记者将持续关注。

关键词: 余波 纠纷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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