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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企干部挪用公款1.3亿 申购新股获利45万被判10年不等

文章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 2018-07-03 22:14:47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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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消息 菏泽粮油集团结算中心两名干部挪用公款1.3亿元,用于申购新股获利45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不等。7月1日,上述判决在裁判文书网公布出来。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代某宇,于1995年7月在菏泽华瑞食品公司参加工作,自2009年1月起任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结算中心副主任、主任,2013年6月起任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主任。王某华系菏泽市粮油中转储备库聘用制干部,于2004年1月借调至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工作至案发。

经法院查明,2009年—2011年期间,代某宇利用经手、保管单位公款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本单位财务人员王某华,共同挪用公款92次,合计数额为1.3亿元。所挪用的公款用于申购新股的股票交易,申购新股中签后将所持有的股票出售共营利28万元。王某华共伙同挪用公款75次,总计金额1.19亿元,申购新股获利16.67万元。

与现行的新股申购制度对比,和讯网注意到,在当时,新股申购并无市值配售要求,账户有资金即可申购,并且对申购资金做冻结处理,未中签的部分再予以返还。

资料显示,菏泽市粮油集团总公司由菏泽市粮食局出资成立,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系2002年成立,系以经营粮油储藏、物资中转、粮油食品机械的生产等项目的国有控股企业。

2017年6月14日,王某华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代某宇与其共同挪用公款用于股票交易的事实。次日,代某宇和王某华双双被刑事拘留。

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挪用公款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二人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宇、王某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代某宇、王某华共同预谋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一审判处代某宇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某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代某宇、王某华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决定维持原判。

关键词: 公款 新股 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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