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银监会白城银监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白银监罚决字〔2018〕3号、4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白城分行)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控制,陈鹏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白城银监分局对吉林银行白城分行罚款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白城银监分局对陈鹏处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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