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编造各种理由,诱骗6人办理贷款30万元,随后占为己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纸文书公布了河南省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津农商银行)职工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12月,杨某某在担任公司王良支行信贷员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诱骗马某等六人分别办理贷款5万元,总计30万元,后杨某某将所贷钱款占为己有。
期间,杨某某分别以“有一个程序,需要将钱从我的卡上过一下”、“我急需用钱,你先顶名给我贷一笔钱”、“我最近出了点事,你帮我顶名贷点出来”、“我急用钱,二个月就还上”等为由,获取上述6人的信任,并占有贷款。
截止到2016年12月,其中5人的贷款均为归还。一审法院根据事实及证据认定,杨某某犯诈骗罪成立,并于2017年11月做出判决,杨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后,杨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因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护原判。